依照市办公室《对于实在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定见》(余府办发〔2016〕22号)和市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2016年第1次工作会议精力,现就我市农村住户和个别工商户成立住宅公积金轨制拟定实施细则:
1、申请人前提
1、农村住户*必须属新余市农村住户;个别工商户必须经县级商场监视经管部门核准挂号的住户。
2、申请人年齿男不跨越60周岁,女不跨越50周岁。
2、住宅公积金缴存
1、缴存额度
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农村住户或个别工商户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报酬(收入)乘以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缴存比率为20%(含该当单位缴存10%和职工个人缴存10%)。2016年代缴存额下限为每月130元,上限为每月3100元。
2、开户打点,凭自己身份证及*本或经商场监管部门核准挂号的营业执照到市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归集科或分宜县住宅公积金处事处打点。市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及县处事处为农村住户成立一个同一的经管户。
3、住宅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农村住户和个别工商户成立住宅公积金轨制后,有关住宅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营业打点参照《新余市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经管办新余市住宅公积金提取经管办》和策略规定履行。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6月15日起履行,试行期一年,新余市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负责对本细则进行注释。
- 新余农村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