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渝水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渝水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旅馆业除外)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如实登记承租人员真实信息,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二、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承租人是外来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之内登记其个人信息,并上报辖区派出所。
四、房屋出租人须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是全体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事关社会治安稳定,事关群众安居乐业。请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进来,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辖区和谐稳定。
报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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